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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马雨辰、聂淑芬、马春学申请执行刘长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雨辰,聂淑芬,马春学,刘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马雨辰,女,2000年8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聂淑芬,女,1952年10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春学,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长林,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马雨辰、聂淑芬、马春学依据(2014)双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长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马雨辰、聂淑芬、马春学申请执行刘长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维审判员 何 敏审判员 洪 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