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仁俊钢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512号-1申请执行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昆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孝顺、江茜,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江阴市仁俊钢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美红。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仁俊钢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赖华平二〇一五年六月××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