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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武法民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肖江军政、肖桂娣、詹得娣、肖龙喜与韶关市万盛隆实业有限公司、韶关市新珠工业材料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新珠有限公司龙归石灰岭石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江军政,肖桂娣,詹得娣,肖龙文,肖龙喜,韶关市万盛隆实业有限公司,韶关市新珠工业材料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新珠有限公司龙归石灰岭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武法民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肖江军政(曾用名:肖建政)申请执行人:肖桂娣申请执行人:詹得娣申请执行人:肖龙文申请执行人:肖龙喜被执行人:韶关市万盛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凡株。被执行人:韶关市新珠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凡株。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新珠有限公司龙归石灰岭石场负责人:曾凡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韶武法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8月9前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韶关市万盛隆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韶关市新珠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60000元。审判员  刘明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