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常久超与许泉峰、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久超,许泉峰,陈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67号原告:常久超,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甜,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泉峰,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陈青,女,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久超与被告许泉峰、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常久超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严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久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