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全臣、张玉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全臣,张玉英,周法杰,李红韦,刘超,张广红,吴志清,刘月菊,周良臣,李秀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66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周全臣,农民。被告:张玉英,农民。被告:周法杰,农民。被告:李红韦,农民。被告:刘超,农民。被告:张广红,农民。被告:吴志清,农民。被告:刘月菊,农民。被告:周良臣,农民。被告:李秀玲,农民。本院于2015年01月0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农商行)与被告周法杰、李红韦、周全臣、刘超、吴志清、周良臣、张玉英、张广红、刘月菊、李秀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聊城农商行于2015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泉林审判员 魏方午审判员 刁贵锡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邓秀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