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庆市振兴电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许继发、吴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振兴电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许继发,吴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89号原告:安庆市振兴电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耿洁松。被告:许继发,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住址不详。被告:吴福英,女,汉族,户籍地同上,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振兴电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继发、吴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许继发、吴福英现住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蕾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