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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016-内04民终特5号巨昌公司刘文通撤销仲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巨昌机械有限公司,刘文通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特5号申请人赤峰巨昌机械有限公司。法代代表人靳亚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光,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文通。委托代理人刘存。申请人赤峰巨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文通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宁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宁劳人仲委字第235号仲裁裁决,申请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都没有依法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根据《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社会保险法》第61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补交养老保险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属于劳动仲裁管辖的范畴。二、仲裁程序违法。2015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立案,并于2015年11月18日开庭审理。开庭时申请人提出,补交养老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而仲裁委先以(2015)宁劳人仲委字第410号仲裁裁决,对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作出裁决,于2016年1月20日送达申请人,后又以(2016)宁劳人仲委字第235号仲裁裁决,对补交养老保险费争议作出裁决,于2016年3月3日送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同一申请仲裁委员会只开一次庭,却作出案号案由不同的两份裁决,并且超过法定仲裁期限,违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4条规定,仲裁程序违法。三、宁城县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与更名后的宁城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是农牧业局下属的有编制的事业单位,现该单位迁址但仍然存在。靳维鹏以拍卖方式购买了原工作场所设立公司,申请人公司属于独立公司与原农研所或农机推广站无任何关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联企业。被申请人是被农研所辞退后才到申请人公司工作的,虽然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未变,但劳动合同的主体并不是由农研所变更为申请人公司,并不属于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证人关某某证实,证人于1994年把被申请人招到农研所工作,2002年8月离开农研所之前证人与靳维鹏承包农研所车间,期间被申请人一直在农研所上班,巨昌公司啥时候成立的证人不知道。2013年7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年限清楚明确。故仲裁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推定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申请人单位工作年限错误。四、被申请人主张的补交养老保险己过诉讼时效。社保机构对征收养老保险有法定征缴职责,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有日常巡视检查、审查职责,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被申请人主张补交养老保险的请求己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得到保护。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宁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6)宁劳人仲委字第235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超范围受案,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请求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仲裁裁决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答辩称,以上理由均不成立,我方不认可。我方认可(2016)宁劳人仲委字第235号仲裁裁决,但还差一些没给我方保护。我方认为该仲裁裁决仍偏向申请人。申请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提交土地出让金收据及厂子用地的审批手续(共三页复印件),欲证明厂子的土地和房屋是由靳维鹏个人拍卖得来,与原来的农研所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仲裁裁决内容中的养老保险应从1998年开始交纳是错误的。被申请人质证认为不认可。2、劳动合同书一份,欲证明申请人巨昌公司与刘文通是于2013年7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共三年。工资只能按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劳动合同在另一案中已经解除,只是判决还未下来。被申请人质证认为对该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劳动法规定应缴纳养老保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第一份证据不能证明现在的公司与原来的单位没有承继关系,因并没有相应政府处理该单位的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予以佐证,而第二份证据劳动合同虽双方对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亦没有双方已解除合同及相应约定的相关证据佐证申请人的说法,故本院对以上两份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据效力依法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赤峰巨昌机械有限公司以仲裁庭对社会保险的征缴无权仲裁为由申请撤销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补交养老保险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并无明文规定社会保险的征缴不属于劳动仲裁管辖的范畴,故申请人的该理由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赤峰巨昌机械有限公司以仲裁庭对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认为对被申请人的同一申请仲裁委员会只开一次庭,却作出案号案由不同的两份裁决,并且超过法定仲裁期限,违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4条规定,仲裁程序违法;经审查以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故本院对其该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赤峰巨昌机械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主张补交养老保险的请求己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得到保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经审查申请人所主张的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条规定的是对用人单位的惩处,但并无相应法律规定对此种情况仲裁或诉讼亦不再保护,故申请人的该理由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赤峰巨昌机械有限公司以申请人是独立的公司与原单位无承继关系、不应以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申请人单位工作年限为由申请撤销仲裁;经审查申请人所主张的现在的公司与原来的单位没有承继关系,因并没有相应政府处理该单位的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材料予以佐证,对申请人的的该理由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赤峰巨昌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宁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6)宁劳人仲委字第23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  李国辉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