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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瑞安市冠旭电影城有限公司与胡雷均、薛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冠旭电影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文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雷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丽萍。原审被告:瑞安市豪爵酒吧。实际投资人:洪君斌原审被告:高迎锋。上诉人瑞安市冠旭电影城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瑞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瑞安市冠旭电影城有限公司经通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瑞安市冠旭��影城有限公司经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瑞安市冠旭电影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萌审 判 员  郑文平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博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