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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方文举与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文举,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733号申请执行人方文举。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方文举欠款101.91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渭南卤阳湖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