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383号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克宇,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小辉,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朝升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王振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8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