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一初字第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383号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克宇,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小辉,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朝升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王振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8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