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武杰与佛山市家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晖等民间借贷纠纷2014民二初276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武杰,佛山市家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晖,焦德强,李丽,佛山市安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66号原告:李武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黄志远,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家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焦德强。被告:安晖,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焦德强,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李丽,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佛山市安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安基。被告: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安晖。被告安晖、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少波、许霈珍,均系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武杰诉被告佛山市家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匠公司”)、安晖、焦德强、李丽、佛山市安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蒙建材公司”)、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蒙卫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志远,被告安晖、安蒙卫浴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匠公司、焦德强、李丽、安蒙建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武杰诉称:2014年3月27日,被告家匠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并约定于2014年4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家匠公司未按约定还款,根据原告与被告家匠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逾期不偿还借款,需按照借款总金额0.3%向甲方支付每日利息”,该逾期利息由原告主动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安晖、焦德强、李丽、安蒙建材公司、安蒙卫浴公司为该笔借款的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焦德强将其座落于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911房产抵押给原告,原告有权以被告焦德强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现诉请判令:一、各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万元为本金,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二、如被告不履行债务,原告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安晖、安蒙卫浴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告在本案与(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67号案分两笔借款实际上是同一个借款事项,在借款发生以后被告陆续已经偿还了原告共1270940元,原告方某请的本金不正确,应当扣减被告已经偿还的部分。证据在(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67号案中提出。被告家匠公司、焦德强、李丽、安蒙建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被告家匠公司召开股东会,经表决同意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同日,被告安蒙建材公司召开股东会,经表决同意安蒙建材公司为被告家匠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被告安蒙卫浴公司召开股东会,经表决同意安蒙卫浴公司为被告家匠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家匠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借字第001号的《借款合同》一份,并有被告安晖、焦德强、李丽、安蒙建材公司、安蒙卫浴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签章,约定:被告家匠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由原告转账至被告指定的账户;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被告逾期不还款,则按借款总金额的0.3%向原告支付每日利息;被告家匠公司自愿用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911房作为抵押;被告安晖、焦德强、李丽、安蒙建材公司、安蒙卫浴公司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等。2014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账户转款6000000元。同日,被告家匠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确认收到借款6000000元。2014年4月29日,原、被告就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911房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他项权证载明:他项权利人为原告,权属人为被告焦德强,房屋坐落为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911房。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另有一笔4000000元的债务纠纷,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本院,案号为(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67号。在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家匠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被告家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自2014年5月9日起的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对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超出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被告安晖、焦德强、李丽、安蒙建材公司、安蒙卫浴公司自愿为被告家匠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安晖、焦德强、李丽、安蒙建材公司、安蒙卫浴公司对被告家匠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家匠公司追偿。被告焦德强自愿将其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911房房产抵押给原告,并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作为抵押权人依法享受优先受偿权,现原告要求对被告焦德强提供抵押的上述房产享受优先受偿权,并对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家匠公司、焦德强、李丽、安蒙建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期满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家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武杰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安晖、焦德强、李丽、佛山市安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李武杰承担连带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家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李武杰对被告焦德强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1号911房房产享受优先受偿权,有权就拍卖、变卖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李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佛山市家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晖、焦德强、李丽、佛山市安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安蒙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佛山市家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焦德强、李丽、佛山市安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有关单位,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梦瑶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肖小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谢宜静陈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