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训春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训春,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716号原告郑训春,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平,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训春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训春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训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8元,由原告郑训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