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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湖北广电美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广电美嘉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飞狐送得好物流有限公司,北京飞狐快递有限公司,北京飞狐物流有限公司,王新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5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湖北广电美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虎、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飞狐送得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商业西正街19号。法定代表人王新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飞狐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半壁店甲1号。法定代表人丁立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飞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法定代表人兰艳艳,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王新雷,男,湖北飞狐送得好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哈达中街路北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广电美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飞狐送得好物流有限公司、北京飞狐快递有限公司、北京飞狐物流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广电美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王新雷为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广电美嘉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广电美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北广电美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跃松审 判 员  巴 雷代理审判员  蒋劢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