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山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钟德金诉杨野、蒲元平、曾勇、刘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金,杨野,蒲元平,曾勇,刘勇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774号原告钟德金,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2日。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野,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7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元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0日。被告曾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3日。被告刘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30日。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德金诉被告杨野、蒲元平、曾勇、刘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德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德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钟德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