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捕前住扶余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扶余市长春岭镇腰窝铺村李某甲家卖店,与郑某甲用扑克赌钱时二人发生口角,刘某用拳头将郑某甲鼻骨打伤。在李某甲家卖店门外,因刘某父亲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拿起铁管打在王某某的左侧肋部,后王某某因伤致脾摘除。经法医鉴定:郑某甲头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某腹部外伤构成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刘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郑某甲陈述,证人刘某乙、郑某乙、郑某丙、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李某丙的证言,并有法医鉴定文书、住院病历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19时许,在扶余市长春岭镇腰窝铺村李某甲家卖店内,被告人刘某与郑某甲等人玩扑克时二人发生口角,刘某用拳头将郑某甲鼻骨打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父亲刘某乙等人将郑某甲扶至卖店门外时,刘某乙因气愤而漫骂,被害人王某某接话,而后二人发生争执,在卖店屋内的被告人刘某听到后,拿���铁管跑出卖店,用铁管打在王某某的左侧肋部致脾摘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同其父亲刘某乙将被害人郑某甲送到松原市中心医院治疗,1月13日刘某乙带王某某到松原市中心医院治疗。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与二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赔偿郑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刘某供述,屯里人叫我刘柱,今年1月份一天晚上,我们在李某甲家卖店玩扑克,晚上8点多,郑某甲跟我玩赖,我俩就吵吵我给郑某甲鼻子一拳,我爸要给郑某甲送医院去,在卖店外面王某某说多大个事给人打这样,我爸说你少掺和,王某某跟我爸吵几句,我在屋里就拿个铁棒子出去打王某某,让大伙给拉开了,我和我爸领郑某甲去松原医院看病了,当天晚上王某某和我爸说他被打的这块也痛,第二天我爸领王某某检查说脾打坏了。我用拳头打郑某甲鼻子两下子,用捅花生皮子的铁管子打王某某,打他身上了,打哪不知道,当时天黑。我家给郑某甲支付3000元左右的医药费,给王某某支付6500元左右的医药费。这事不该出,怪我挺冲动的,现在挺后悔打他们的。我们就是屯子人在一起打哈凑趣的玩。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5年1月12日晚上,在李某甲家卖店,刘柱和刘某乙也在,郑某甲就玩扑克,玩到7点时,因为一把牌郑某甲和刘柱吵吵几句,刘柱用拳头打郑某甲额头上,大伙把郑某甲扶出去了,走到李某甲家车附近时,刘某乙就骂,我说你骂谁,刘某乙就奔我来了,刘柱看他爸要打我,就在卖店拿出一根铁管子,走到我身边打在我左侧肋骨上。我脾出血了,刘柱打我两棒子。又陈述刘某父亲给交6000元住院费。又证实刘某父亲又赔偿我经济损失9万元,我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刘某从轻判处。3、被害人郑某甲陈述,2015年1月12日晚上我和王某某、李占平去李某甲家卖店,刘柱也在,我们就玩扑克,玩到7点时,因为一把牌我和刘柱吵吵几句,刘柱一拳打在我前额头上了,打一个包,把我打迷糊了,刘柱又用脚和拳头打我脸,我鼻子出血了,大伙就把我拉出去了,王某某和刘某乙说一句你骂谁,要打王某某被大伙拉开了,刘柱在屋里拿出一铁管子奔王某某去了,大伙把我推车里了。我们玩扑克,就是过年没事消磨一下时间。又陈述刘某父亲给交3000元住院费。又证实刘某父亲又赔偿我经济损失3万元,我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刘某从轻判处。4、证人刘���乙证实,刘某是我儿子,在李某甲家卖店他们玩扑克,有一把牌,郑某甲要往回拿钱,我儿子就给郑某甲鼻子一拳,当时就出血了,我们就都出来了,在李某甲家小卖店门口时,我说这回让你们玩,玩出事了。王某某在旁边说你骂谁。我说王某某你闭嘴,这时我推郑某甲上李某甲车,我儿子在小卖店屋里拿个黑铁管照王某某身上打两下,让大伙给拉开了,我们坐车给郑某甲看病去了。半夜我给王某某打电话,他说没事,第二天早上7点他说肚子痛,我让他来医院了,大夫说是脾积液了。我家给郑某甲交3000元住院押金,给王某某交6500元押金。又证实给王某某交的6500元住院费,其中有500元是王某某的。5、证人郑某乙、郑某丙、李某甲、李某乙证实,2015年1月12日晚上7点左右,在李某甲家卖店西屋,郑某甲和刘柱玩扑克,玩一会他们吵吵了,刘柱一拳打在郑某甲脸上,后来又打几下,把郑某甲鼻子打出血了,我们把郑某甲扶出去刚要上李某甲的车,刘柱的爸爸刘某乙也出来了,骂骂滋滋的,王某某和刘某乙说了一句话,后来刘某乙要打王某某,也没打,刘柱从屋里拿出一铁棒子冲王某某肋骨那打两下,被大伙拉开了。又证实他们玩扑克没有抽红的,一把牌就几十元,大伙过年闲的没事。6、证人李某丙证实,证实刘某用拳头打郑某甲的起因及被打的部位。7、提取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所持的凶器长68公分的铁棍。8、被害人王某某住院病案,记载被害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13时入院,经诊断腹部闭合性损伤、脾挫裂伤、腹腔积液、失血性贫血。9、被害人郑某甲住院病案,记载被害人郑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21时入院,住院18天,经诊断鼻部挫裂伤、双眼睑挫伤、额部软组织挫伤。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郑某甲头面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11、抓捕经过,记载2015年1月12日将被告人抓获。12、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被告人犯罪时是成年人,未有违法违纪行为。13、协议书、收据、撤诉书,证明被告人刘某父亲与二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赔偿郑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综上证据,被告人刘某对其用拳头及铁管分别打伤被害人郑某甲及王某某的事实均供认,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起因、所持凶器、侵害被害人的部位等事实情节,与二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的情况一致;医院病案证实了二被害人的伤情及抢救治疗情况;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作出的被害人郑某甲的伤情为轻伤、王某某被致伤的部位及伤情为重伤的鉴定结论,与被告人刘某供述其用拳头打伤被害人郑某甲面部,用铁管打伤被害人王某某腹部等事实情节相符合;抓捕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刘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刘某的出生时间,可以确认被告人刘某作案时系成年人。据此,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协议书、撤诉书、收据,证明被告人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事实成立,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及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对二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抢救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伍份。审 判 长 卢 欣代理审判员 赫 南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邢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