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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立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立刑初字第1号_1494740577.doc自诉人孟庆轩,汉族,男,1949年2月5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自诉人孟庆轩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人张旭明、王秀香犯私刻公章、变造公文、诈骗罪向本院提起控诉。认为2003年张旭明、王秀香在参加法院民事诉讼过程中私刻公章、变造公文,以根本不存在的清算小组名义应诉并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误导二审法院裁决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80余万元。请求追究张旭明、王秀香的私刻公章、变造公文,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自诉人所控诉的罪名及所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法院自诉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孟庆轩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炳跃审判员  张艳彬审判员  王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