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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淮安利佳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安银帆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利佳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淮安银帆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2358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利佳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区南昌路东侧、纬六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佳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磊,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银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纬六路22号。法定代表人朱月红,公司董事长。淮安利佳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与淮安银帆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小民初字第0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淮安银帆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淮安利佳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296838元;被执行人淮安银帆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淮安利佳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电费54889.3元;案件受理费10455元,由申请执行人淮安利佳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55元,由被执行人淮安银帆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住建、工商、车管、银行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小民初字第06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理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