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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高某,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某,女,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