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高某,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某,女,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