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邓承沛与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承沛,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958号原告邓承沛,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前楼三层。法定代表人胡弘,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承沛与被告陕西金地家宜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承沛于2015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承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后187.5元由原告邓承沛承担。审 判 长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杨 冉代理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