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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东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东兴(外号“牛头”)。2005年4月7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原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同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东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乃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东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东兴长期以贩养吸。2014年12月上旬,黄东兴在本区陈村镇森高村向一名叫做“亚运”(身份未明)的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后贩卖给吸毒人员,从中牟利。2014年12月13日10时许,黄东兴通过手机(183××××0567)联系邝金贵(134××××8020),双方约好交易毒品数量、价格及交货地点后,黄东兴指示一名叫“火牛”(身份未明)的男子在本区水东镇桥头猪仔行附近向邝金贵和杨某贩卖50元海洛因;同日12时许,黄东兴在本区高地街道墨胶中间村71号自己家中贩卖23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杨某;同日18时许,黄东兴在电白区水东镇美食街广场附近向杨某贩卖230元毒品海洛因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被缴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手机1台、毒资1000元。经鉴定,黄东兴被押的毒品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0.4克。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东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东兴辩称,起诉书部分不事实,2014年12月13日18时许,被抓的二名吸毒仔叫我去帮他取货的,我没有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0时许,杨某通过邝金贵向被告人黄东兴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好毒品的数量、价格及交货地点后,被告人黄东兴指使一名叫“火牛”(身份未明)的男子将50元毒品海洛因送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桥头猪仔行附近给杨某;同日12时许,被告人黄东兴在电白区高地街道墨胶中间村71号自己家中贩卖230元毒品海洛因给杨某和邝金贵;同日18时许,被告人黄东兴在电白区水东镇美食街广场附近向杨某贩卖230元毒品海洛因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手机1部、人民币1000元。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检见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0.4克。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黄东兴作案时已经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3日,民警查获了吸毒人员杨某,再根据线索将贩卖毒品的嫌疑人黄东兴抓获归案。4、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抓获黄东兴时扣押到手机1部(183××××0567)、海洛因(0.66克)、人民币(1000元)。5、通话清单。证实手机(号码183××××0567)的开户资料信息及该号码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3日期间的通话记录。6、毒品称量笔录。证实抓获被告人黄东兴缴获一小包毒品,含包装0.66克。7、尿液检测报告书及强制戒毒决定书。证实证人杨某是吸毒人员,2014年12月13日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决定对杨某进行强制戒毒。8、原电白县人民法院(2005)电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东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5年被原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05年7月13日止。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的主要内容:我通过邝金贵曾向黄东兴购买三次毒品。第一次购买时间为(2014年12月13日)早上9时左右,当时“亚佳”借用我的手机(134××××8020)打电话给黄东兴,向他购买50元毒品,后来他叫了一名男子(金发,年约24岁左右,操本地口音)将毒品送至电白区水东镇桥头猪仔行附近进行交易,当时是邝金贵(“亚佳”)支付了50元毒资。第二次购买时间为(2014年12月13日)中午12时左右,邝金贵(“亚佳”)帮忙打电话向黄东兴购买毒品,并相约于茂港区墨胶村委会见面,半路遇着黄东兴,他便带着我与邝金贵两人去到他家里购买了230元毒品(约0.5克左右)。当时身上现金不够,便一起去了农业银行取款交易剩余现金。第三次购买时间为(2014年12月13日)18时左右。中午我从农业银行取款出来后,便与邝金贵(亚佳)一起步行往水东镇咸水田市场,当走到中国银行后面时就被公安民警查获。18时左右,我配合公安机关将黄东兴抓获,于是就再次打电话给他假扮购买毒品230元,并约定于电白区水东镇美食街交易。18时30分左右,公安民警将带着毒品的黄东兴抓获。10、证人邝金贵的证言。证明的主要内容:我与杨某一起向黄东兴购买两次毒品。第一次购买时间是2014年12月13日早上10时左右,当时我在街上遇到杨某,他想购买毒品但没有贩毒人员电话,于是我便借用杨某手机打电话向“牛头”(黄东兴)购买50元毒品。并约好于电白区水东镇桥头猪仔行附近进行交易,后来他便叫了一位名叫“火牛”的男青年将毒品送出来。第二次购买毒品是2014年12月13日中午12时左右。当时我与杨某毒瘾发作了,便又向黄东兴购买230元毒品。并约于并茂港区墨胶村委会见面,半路遇着黄东兴,他便带着我与杨某两人去到他家里购买了毒品(约0.5克左右)。当时身上现金不够,便一起去了水东镇城岭路口农业银行取款交易剩余现金。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2日我曾向他购买了两次毒品。通过电白区水东镇解放街路口处的小卖部共用电话向他购买毒品,交易地点都在电白区水东镇旧粮站对面路边。11、被告人黄东兴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2月13日18时许,我接到杨某的电话(他的手机号码134××××8020),他在电话中说是“亚佳”的朋友,叫我帮他买150元毒品。由于当天我正好购买了一点毒品带在身上准备吸食,就将毒品卖给他了。当时约定在电白区水东镇美食街广场里面交易。当去到电白区水东镇美食街广场后没有见到杨某,就准备离开时,杨某打电话过来叫我进去,刚走进去准备与他碰头交易时就被警察抓获,在警察抓捕过程中,我将手上的毒品和手机丢掉了。12、辨认笔录。杨某通过照片辨认出照片中6号男子(黄东兴)就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其于2014年12月13日向该男子购买3次毒品;邝金贵辨认出照片中的9号男子(黄东兴)就是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其于2014年12月13日向该男子购买2次毒品。13、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3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电白区水东镇美食街广场内破获贩卖毒品案一宗,当场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黄东兴,为收集黄东兴涉嫌贩卖毒品的证据,办案民警对黄东兴的人身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搜查,当场从黄东兴的身上搜出人民币1000元。搜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1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实被告人黄东兴在电白区水东镇美食街广场内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及案发现场概况。15、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的白色物质1小包经检验含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为0.4克。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由公诉人在法庭宣读、出示并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东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东兴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有杨某、邝金贵的证言证实,并有抓获经过、缴获的毒品等证据佐证,证据之间已形成一条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黄东兴辩称没有贩卖毒品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黄东兴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东兴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有前科劣迹,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社会影响、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东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完毕。)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有随案移送);毒品海洛因0.4克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颜人民陪审员 赖 就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东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