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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诉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万宝林与陈显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显坤,万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显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宝林。上诉人陈显坤因与被上诉人万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开民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书中已要求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30元。2015年3月4日,原审法院向陈显坤邮寄催缴上诉费的通知书,被退回。2015年3月16日,原审法院又将催缴上诉费通知书张贴于陈显坤住址海安县海安镇宁海南路42号8室,该地址亦是陈显坤向本院邮寄上诉状的地址。现上述规定的期限已届满,上诉人陈显坤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显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华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