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钟卫文与杨伟奇、何雪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卫文,杨伟奇,何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钟卫文。被执行人杨伟奇。被执行人何雪东。申请执行人钟卫文与被执行人杨伟奇、何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伟奇每月有工资收入。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