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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钟卫文与杨伟奇、何雪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卫文,杨伟奇,何雪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钟卫文。被执行人杨伟奇。被执行人何雪东。申请执行人钟卫文与被执行人杨伟奇、何雪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伟奇每月有工资收入。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庆惠审 判 员  官士成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