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某某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某某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56号申请人重庆某某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华锋。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申请人重庆某某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艾林玲、担保人吴焰以登记于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坝乡澜天湖大道澜天湖五区二号某幢某某房屋、担保人艾林玲、担保人苟妍以登记于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某号附某某号房屋、担保人艾林玲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某号某幢某某房屋为本次提供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某某交通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艾林玲、吴焰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三坝乡澜天湖大道澜天湖五区二号某幢某某房屋,查封登记于艾林玲、苟妍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某号附某某号房屋,查封登记于艾林玲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某号某幢某某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