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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01231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丽珍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9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李某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14年9月2日被告使用家庭暴力致我轻微脑震荡及左锁骨骨折,住院期间被告对我不闻不问,我出院后,一直在娘家居住养伤,期间被告也没看望过我,对此我感到心灰意冷,夫妻感情破裂,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共同财产合理分割,债权债务合理分配,因家庭暴力发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都是事实,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王某与李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李某乙,现随李某甲生活,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14年9月2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斗致使王某受伤并在藁城中医院住院治疗,随后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3月20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当庭同意离婚。双方生活期间共同财产有:2011年原、被告与西马村的李振伟共同购买了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大绿洲8号楼103商铺一套。其中原、被告交首付85000元,余款在中国建设银行(地址:维明大街与中山路交叉口)以王某的名义贷款交付,2012年2月份至2015年3月份二人共偿还贷款35000元。交房时又支付了8000元,后期装修花费9500元,此商铺属原、被告共同所有部分价值137500元,二人当庭均表示认可。原、被告分居后,该房屋贷款李某甲到期自行偿还,每年房屋租赁费5000元,也由李某甲收取。双方没有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30000元,债权人系王某父母。另查明,王某在本村物业公司上班,月工资2000-3000元,李某���系个体司机,每月收入5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因被告使用家庭暴力产生的各项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小孩李某乙一直随被告李某甲生活,为了孩子有一个××的生活环境,小孩由被告李某甲抚养,王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400元为宜。王某要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大绿洲8号楼103商铺,李某甲当庭表示同意,本院应予支持,李某甲应给付王某房屋分割款68750元。该商铺所有权归被告李某甲所有,银行的后续贷款由李某甲承担,房屋收益也由李某甲享有。共同债务30000元由二人依法分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许。二、婚生小孩李某乙由��告李某甲抚养。原告王某自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李某乙抚养费400元,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至李某乙独立生活为止。被告李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共同财产分割款68750元。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大绿洲8号楼103商铺归被告李某甲所有,该商铺贷款及收益由李某甲承担和享有。四、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30000元,各自承担15000元。本案诉讼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雅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