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二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杜玉蝶与被告梁连庆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蝶,梁连庆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313号原告杜玉蝶5。被告梁连庆5。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蝶与被告梁连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蝶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杜玉蝶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玉蝶负担。退还原告杜玉蝶25元。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博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