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五执补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姚瑞肖与姚丽萍(平)、朱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瑞肖,姚丽平,朱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五执补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姚瑞肖,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姚丽平,女,1966年12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朱媛,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姚瑞肖、姚丽平申请执行朱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朱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五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审 判 员 陈义早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