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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德荣与东台市溱东镇鲍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荣,东台市溱东镇鲍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荣,村民。委托代理人吴永荣,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溱东镇鲍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台市溱东镇鲍庄村。法定代表人卢建国,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施存官,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德荣因与被上诉人东台市溱东镇鲍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鲍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时民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德荣一审诉称,2014年10月24日,鲍庄村委会以张德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的位于本村顷半圩面积为12.5亩的土地承包期间届满为由要求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带领少数村民在张德荣承包的上述土地上进行种植。张德荣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鲍庄村委会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000元,诉讼费由鲍庄村委会负担。鲍庄村委会一审辩称,鲍庄村委会不存在张德荣诉称的任何侵权行为,应驳回张德荣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德荣持有1998年10月1日东台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包括坐落于溱东镇鲍一村顷半圩12.5亩在内的19.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签订日期为2003年1月1日的土地承包合同书。2014年10月24日,鲍庄村委会向张德荣、张德仁发出书面通知,载明:“你两户在顷半圩种植的25亩田已到期,限你两户交清2012年至2014年承包金,并与村签订以后的承包合同,否则一切后果自负,特此通知。”2014年12月30日,张德荣以诉称事实和理由起诉。审理中,张德荣自认涉诉土地系其于1994年通过与其他农户订立转包协议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18年。一审另查明,溱东镇鲍一村于2010年与鲍庄村合并为现鲍庄村。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张德荣提交的鲍庄村委会的通知,仅是鲍庄村委会对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提示和说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照片不能充分证明鲍庄村委会侵害张德荣土地承包经营权。张德荣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够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德荣要求鲍庄村委会停止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张德荣负担。上诉人张德荣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张德荣通过与其他农户订立转包协议并签订了二轮承包合同,已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为三十年,原审判决掩盖了鲍庄村委会提前14年违法收回张德荣12.5亩承包地的事实;2.鲍庄村委会发出的通知是在宣告已收回承包地的情况下命令张德荣行事,因张德荣未按其意思交清承包金和补签承包合同,故鲍庄村委会带领部分村民到张德荣承包地耕种致纠纷。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鲍庄村委会答辩称:张德荣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客观情况,本案既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构成侵权事实。请求二审驳回张德荣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因张德荣主张鲍庄村委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侵权,故举证责任在于张德荣,即张德荣必须对鲍庄村委会存在侵权事实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经查,张德荣提交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与其发生纠纷的系鲍庄村三组村民,不能证明张德荣诉称的由鲍庄村委会干部带领村民侵占其土地的主张;鲍庄村委会虽作出了要求张德荣缴纳承包金和签订承包合同的通知,但其于一、二审审理中均表示其无权制作并不要求张德荣履行,张德荣对此亦表示认可,故该通知书并未对张德荣的实体权利造成侵害;张德荣诉称的2000元损失系张德荣自行估算,无证据证明系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因此,张德荣就本案诉讼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鲍庄村委会存在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故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德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张德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臧 峰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甫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