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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民初字第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华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初字第01251号原告西安华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哑柏镇裕盛村北大街***号。注册号610124100003100。法定代表人杨红星,经理。被告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注册号610100100109384。法定代表人张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华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5元,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喜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