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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申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正环、黄江等与江正环、黄江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正环,黄江,邓世萍,黄先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申字第000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正环,曾用名江正凡。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江。系黄先斌、江正环之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世萍,又名邓世平。一审被告黄先斌。再审申请人江正环、黄江因与被申请人邓世萍、一审被告黄先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23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正环、黄江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江正环、黄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邓世萍追认了赠与行为,也无证据证明黄先斌事后取得了处分权,所以黄先斌与江正环的该无权处分行为无效;黄先斌与江正环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处分邓世萍房屋的条款,因侵犯了邓世萍的合法权益无效。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江正环、黄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江正环、黄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松林审判员  许 浪审判员  侯著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