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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王金涛与王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涛,王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王金涛,男,汉族,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李平强,固始县李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九龙,男,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涛诉被告王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涛于2015年6月1日以与被告王九龙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涛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涛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申 铭审 判 员  马牧原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万曼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