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4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叶侠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侠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4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侠光,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叶青,北京市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路57号。法定代表人包路生,行长。上诉人叶侠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商)初字第0465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叶侠光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叶侠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侠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叶侠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