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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颍上县机动三轮车客运站与陈文英、袁丽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县机动三轮车客运站,陈文英,袁丽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050号原告:颍上县机动三轮车客运站(原名颍上县新河口渡运社)。负责人:任保臣,该客运站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英,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袁丽利,女,出生年月不祥,城镇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责人:郑亚东,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鹏,该分公司员工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楠楠诉被告周田、袁丽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楠楠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田、袁丽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楠楠撤回对被告周田、袁丽利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楠楠撤回对被告周田、袁丽利的起诉。审判员  姜允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