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万红与许怀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红,许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019号申请人刘万红被执行人许怀国申请人刘万红与被执行人许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3)眉民一初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标的款2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进行了查询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未果,被执行人表示秋收后履行案款,申请人表示同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0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