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李海涛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刑监字第2号原审被告人李海涛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5)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认定被告人李海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第五项在案扣押的款物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崔某某(案外人)对判决第五项不服,诉请本院没收的牌号为黑F386**丰田凯美瑞轿车是其本人所有,不应没收,上缴国库,故到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海涛虽然使用该轿车进行犯罪活动,但该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是崔某某,证明该车系崔某某所有。且崔某某只是让李海涛使用该车,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是赠与行为。所以判决认定该车系李海涛所有,将车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错误,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姜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东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