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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宪存诉刘宪俊、刘传新、林善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刘宪存,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其德,定陶信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宪俊,农民。被告:刘传新,农民,系被告刘宪俊儿子。被告:林善中,农民,系被告刘宪俊女婿。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蔡辉,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宪存诉被告刘宪俊、刘传新、林善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宪存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宪存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宪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刘宪存负担。审判员  刘寅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兆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