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贵连与刘福旺、和林格尔县盛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贵连,刘福旺,和林格尔县盛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83号申请人杨贵连,女,50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刘福旺,男,43岁,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和林格尔县盛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2015年4月30日19时05分许,被申请人刘福旺驾驶蒙A****号重型自卸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503KM+800M处时,与骑电动车沿110国道由西向东的申请人杨贵连发生刮蹭,造成交通事故,致申请人受伤。被申请人和林格尔县盛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是该车车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福旺、和林格尔县盛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天才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蒙A****号小轿车的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