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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柯伟与方自正、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伟,方自正,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柯伟。被执行人方自正。被执行人湖北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负责人郭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柯伟与被执行人方自正、湖北省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自正、湖北省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柯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703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自正、湖北省华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山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