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齐连杰与北京宝迪恒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连杰,北京宝迪恒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76号原告齐连杰。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宝迪恒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齐连杰与被告北京宝迪恒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大城县,且被告未应诉。本院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连杰起诉。审判员 张兆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