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3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张洁与孙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孙艳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3777号原告张洁,女,1991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孙艳宇,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张洁诉被告孙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400元。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沈海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于红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新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