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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小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陶永国与刘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永国,刘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151号原告:陶永国。被告:刘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永国诉被告刘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成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永国撤回对被告刘成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陶永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汤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玉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