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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何先林与冉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先林,冉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何先林,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冉文平,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昌民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何先林申请执行冉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冉文平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冉文平已外出务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4)德昌民初字第8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胡  宗  华审判员 张  选  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偏初扎西(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