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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钱美晨、张秀峰与梁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美晨,张秀峰,梁复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52号原告:钱美晨,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张秀峰,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其军,阜阳市颍州区颍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复兴,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美晨、张秀峰诉被告梁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