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钱美晨、张秀峰与梁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美晨,张秀峰,梁复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52号原告:钱美晨,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张秀峰,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其军,阜阳市颍州区颍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复兴,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美晨、张秀峰诉被告梁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