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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与陈新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陈新志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037-1号原告: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滁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振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杰,该医院员工。被告:陈新志,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陈新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新志的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新志尚传令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二:冻结原告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6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查封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