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立辖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立辖字第40号关于原告刘福庆诉被告杜义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被告杜义德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太谷县人民法院。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榆民女子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遂将本案移送太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太谷县人民法院认为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请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故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和太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由于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先予立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太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5)榆民女子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一、本案由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明审判员 康建军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静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