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张某,女,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靳某某,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秋亚独立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靳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靳某某2008年9月认识,2009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30日生女孩靳某甲,2013年9月4生男孩靳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靳某某对原告张某不信任,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4年9月23日,原告张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又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并对孩子的抚养提出主张。被告靳某某辩称,原告张某所称不是事实。因其与原告张某离婚会致使男孩靳某乙的户口问题无法解决,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原告张某与被告靳某某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30日生女孩靳某甲,现在被告靳某某家随被告生活,2013年9月4日生男孩靳某乙,因出生证明遗失,未进行户籍登记,现随原告张某生活。2014年9月23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靳某某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于同年9月24日撤诉。2015年3月31日原告张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女孩靳某甲由被告靳某某抚养,男孩靳某乙由其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另外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靳某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由于原告张某坚决不同意调解,至调解协议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载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恋爱后结婚,且先后生育有两个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虽产生了一些矛盾,也应相互包容,不能动辄离婚。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其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日后双方应本着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秋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