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洁与黄鸿明、黄昭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黄鸿明,黄昭纯,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60号原告陈洁,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0029。被告黄鸿明,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黄昭纯,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身份证号码:×××0045。被告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注册号:445200000003746。法定代表人黄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洁诉被告黄鸿明、黄昭纯、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洁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树民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艳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