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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立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建华、秦峰、赤峰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春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华,秦峰,赤峰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华,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峰,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审被告赤峰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接竹青,系经理。原审被告陶春玉,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上诉人刘建华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收据上都有巴林右旗王府家园的印章,且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出借人所在地均在巴林右旗,故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裁定本案继续由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赤峰宇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巴林右旗大板镇,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吉 雅审判员  刘汉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