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神木县丰禾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文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丰禾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王文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神木县丰禾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法定代表郭云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博、王喜梅,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军,男,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神木县丰禾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王文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到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王文军地址送达,该地址并不居住该被告,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王文军的详细地址,导致关于被告的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视为没���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神木县丰禾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