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二初字第2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稷山县人民政府与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王文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稷山县人民政府,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王文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二初字第2012-84号原告稷山县人民政府,地址:稷山县城稷峰东街。法定代表人李亚丽,县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郝XX,稷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建宏,稷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告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地址:稷王中学东108国道南。法定代表人王文东,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文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稷山县人民政府诉被告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王文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稷山县人民政府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晋川审 判 员 和玉平人民陪审员 贾义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卫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