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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二初字第2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稷山县人民政府与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王文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稷山县人民政府,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王文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二初字第2012-84号原告稷山县人民政府,地址:稷山县城稷峰东街。法定代表人李亚丽,县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郝XX,稷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建宏,稷山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告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地址:稷王中学东108国道南。法定代表人王文东,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文东,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稷山县人民政府诉被告山西关公酒业有限公司、王文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稷山县人民政府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本案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常晋川审 判 员  和玉平人民陪审员  贾义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卫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