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严桂珠与周彤祥、黄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桂珠,周彤祥,黄惠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752号原告严桂珠,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彤祥,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惠卿,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桂珠与被告周彤祥、黄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桂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桂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传妹 来源:百度“”